(2017)陕01执1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钟某某。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12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筑装饰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含保证金)7046811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劳务费(含保证金)的银行利息439323元;2、承担仲裁费66795元。执行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法变现,该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执11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自动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 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