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执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薛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松,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2486号公诉机关丰县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薛松,男,1964年7月29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薛松罚金一案,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01日作出(2016)苏0321刑初23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薛松应限期向本院缴纳罚金4100000.00。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薛松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3338.66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薛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21执24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杰执行员 袁 媛执行员 赵修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旭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