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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高义,苏文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31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陕西省子洲县。被执行人高义,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咸阳市.被执行人苏文芮,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明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12‰,利息从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540元、执行费10056。2017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明与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自愿将他们夫妻共有的登记在苏文芮名下位于陕西省靖边县XXXXXXXXXXXXXXXXBJ54(XXXXXXXXXXXXXXXX)3幢2-302号(房屋产权证号: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包括房屋装修附着物)以60万的价格以物抵债给张明,抵偿高义、苏文芮所欠张明借款本金60万元。张明承担房屋过户一切费用,高义、苏文芮配合过户。高义、苏文芮于2017年5月19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张明。张明、高义、苏文芮一致同意暂不过户,因暂不过户所产生后果自负;二、张明自愿放弃借款本金60万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40元及加倍迟延履行金的执行。案件执行费10056元,由张明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高义、苏文芮夫妻共有的登记在苏文芮名下位于陕西省靖边县XXXXXXXXXXXXXXXXBJ54(XXXXXXXXXXXXXXXX)3幢2-302号(房屋产权证号: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作价6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明抵偿借款本金60万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玉芝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