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异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前县纬六路美景花园门东。法定代表人:刘庆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勤增,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振兴路与颐和路交叉口东50米颐和明珠十层1007室。法定代表人:李广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金地路659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勇,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上述案件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14号及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异议人已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依法中止本案的执行。本院查明,2016年10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166679.69元、误工损失4782182.44元、垫资利息809068.34元、审计费28800元,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濮阳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民终1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濮阳市华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认为,《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判决并未决定再审,不符合中止执行的情形。因此异议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台前惠民燃气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建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何忠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家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