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金占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占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71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占春,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被告人金占春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6月1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金占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占春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占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占春于2017年3月21日2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虞山镇珠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衡山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金占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金占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占春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占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占春于2017年3月21日22时3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G×××××小型轿车在常熟市虞山镇珠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衡山路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被告人金占春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占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证人刘某1、刘某2的证言笔录,监控抓拍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占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占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占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金占春的认罪悔罪态度,可对被告人金占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占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余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戈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