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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5刑初87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欢,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曾因抢劫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民警抓获,当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福州,2017年3月5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欢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吴欢在网上认识了王某,暂住在马尾区亭江镇东街村某公寓王某家中,同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吴欢因身上没钱,遂起盗窃之意,将王某母亲肖某的背包偷走,并以帮忙倒垃圾为由离开王某家。盗得的背包内有黄金戒指两枚,黄金耳环一对,现金3000多元。经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榕开价认证中心榕开价认[2017]22号鉴定意见书,两枚黄金戒指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002元、人民币1232.4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948元,合计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8182.4元。2017年3月3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欢在鞍山市立山区曙光医院正门被鞍山市公安局千山分局民警抓获,当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民警押解回福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其他犯罪材料、购买黄金戒指收款收据;2.失主肖某的陈述、辨认笔录;3.被告人吴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福州市马尾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榕开价认[2017]22号关于黄金饰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818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欢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吴欢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量刑的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2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欢退赔被害人肖某人民币8182.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美娜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