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东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3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升,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4日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抓获,同年3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立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升无驾驶资格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灵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兴国饭店”门口时,撞到靖某停在路边的牌号为皖L×××××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经检测,王东升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70毫克/100毫升。经认定,王东升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东升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东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东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灵双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灵璧县冯庙镇冯庙街“兴国饭店”门口时,撞到靖某停在路边的牌号为皖L×××××轻型普通货车尾部。经安徽天和司法鉴定所检测,王东升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75.70毫克/100毫升,其驾驶时已为醉酒状态。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王东升负事故主要责任。2017年3月4日,被告人王东升在贵阳火车站被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王东升与靖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东升供述、证人靖某、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升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东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事故相对方达成和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婉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