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启志申请王继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志,王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李启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继祥,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启志与被执行人王继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继祥自动履行,于2017年5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启志轮胎款20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0.00元。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5民初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佟 振审判员 特木其勒审判员 白 满 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