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道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道成,代艳,吴洪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41号申请人: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街道办事处颍州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被申请人:朱道成,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被申请人:代艳,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被申请人:吴洪本,男,汉族,1968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人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朱道成拖欠船舶抵押贷款不付,且被申请人代艳、被申请人吴洪本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朱道成所属“永安188”轮,责令三被申请人连带提供5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扣押被申请人朱道成所属“永安18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朱道成、被申请人代艳、被申请人吴洪本连带提供500万元的现金担保或其他等值财产担保;申请人阜阳颖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伊 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