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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胜军、司进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军,司进强,朱秀娟,李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4437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军,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司进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现于河北省沧州市沧南监狱第十一监区服刑),被执行人:朱秀娟,女,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被执行人:李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胜军与被执行人司进强、朱秀娟、李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8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津0130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现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司进强与朱秀娟名下共有住房一套,现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储智君代理审判员  王小庆代理审判员  于昊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