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行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设贤与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设贤,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63号原告戴设贤,男,195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王新民,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南京东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1101452901XY。法定代表人王强,区长。委托代理人鲁捷,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安,市长。委托代理人罗林,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董峰,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设贤诉被告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南昌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行政复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戴设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设贤与被告青山湖区人民政府已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协议,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设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设贤承担。审 判 长 王宏瑞审 判 员 罗锦戎代理审判员 陈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