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星红与孙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红,孙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018号原告:张星红,女,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兵,男,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孙鸥,男,28岁,汉族。原告张星红诉被告孙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星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胜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