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与乔培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乔培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晶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华溢,黑龙江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培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乔培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5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唐双鸭山热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8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德良审判员 岳 明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