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建长、马军乐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建长,马军乐,马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1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长,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备战、张战杰,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军乐,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桃军,女,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李建长为与被上诉人马军乐、马桃军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建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建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建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建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显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