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洪海英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洪海英,陈娇,甘圣才,朱叔武,周光林,蔡定勇,肖汉苏,周光成,刘全,朱建杰,罗冬香,田允旭,朱桂生,韦昭铁,金业兵,邓广华,曾美连,戴小六,张金珍,姜伯容,梁银玲,陈永群,覃乃浪,王道杉,潘萍,肖斌斌,罗桂红,王义勤,黄永信,肖正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15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城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148352-8。法定代表人李永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海英,女,汉族,1966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娇,女,彝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圣才,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叔武,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林,男,汉族,196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定勇,男,汉族,1968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汉苏,女,汉族,1981年11月4月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成,男,汉族,1961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全,男,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建杰,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冬香,女,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允旭,男,汉族,1960年2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桂生,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韦昭铁,男,壮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业兵,男,汉族,1974年1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广华(曾用名邓广发),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美连,女,汉族,1974年7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小六,男,汉族,1970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珍,女,汉族,1980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伯容,女,汉族,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银玲,女,汉族,1984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封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群,女,汉族,1969年8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覃乃浪,男,壮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道杉,男,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萍,女,汉族,1981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斌斌,女,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桂红,女,汉族,1978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二十七位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妍,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义勤,女,汉族,1982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原审被告黄永信,女,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原审被告肖正飞,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致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海英等二十七名(以下简称洪海英等人)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一、确认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与洪海英等三十名被告自2016年6月9日起解除劳动合同。二、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洪海英、陈娇、蔡定勇、罗冬香、田允旭、朱桂生、周光林、朱叔武、甘圣才、刘全、金业兵、韦昭铁支付2016年6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的生活费322.13元。三、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被告肖汉苏、周光成、朱建杰、邓广华、曾美连、戴小六、张金珍、姜伯容、梁银玲、陈永群、覃乃浪、王道衫、潘萍、肖斌斌、罗桂红支付2016年5月1日至6月8日期间的生活费1530.13元。四、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予洪海英等二十七名被告(具体数额祥见原审判决附表)。五、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王义勤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1450元及生活费416.55元。六、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黄永信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275元及生活费416.55元。七、原告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肖正飞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740元及生活费1624.55元。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浩致动漫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浩致动漫公司须向洪海英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以及原仲裁裁决均超出洪海英等人对于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洪海英等人在申请劳动仲裁过程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金额与一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相对比,一审判决结果以及仲裁裁决结果明显超出了洪海英等人的请求主张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超出仲裁请求金额的人员名单为:陈娇、朱叔武、周光成、罗冬香、田允旭、张金珍、王道杉、潘萍、肖斌斌。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浩致动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撤销(2016)粵0605民初1408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浩致动漫公司无须向洪海英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洪海英等人承担。对于浩致动漫公司的上诉,洪海英等人共同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举证、诉辩及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在二审期间争议的问题综合分析认定如下。在二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浩致动漫公司明确表示对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没有异议,因此,本院对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径行维持。同时,浩致动漫公司进一步明确,对原审判决认定应当向洪海英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认定结论没有异议,其异议是,认为原审判决对陈娇、朱叔武、周光成、罗冬香、田允旭、张金珍、王道杉、潘萍、肖斌斌等八名劳动者应当获得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超过了其仲裁请求的数额,因此,本案在二审期间的审查范围为浩致动漫公司应向陈娇、朱叔武、周光成、罗冬香、田允旭、张金珍、王道杉、潘萍、肖斌斌等八名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经查,洪海英等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对仲裁请求呈作出过变更,而仲裁裁决及原审判决并没有超出劳动者的请求,在二审中,浩致动漫公司对原审判决认定的包括上述八名劳动者在内的洪海英等人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均无异议,因此,浩致动漫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浩致动漫公司对其他劳动者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结果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浩致动漫产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敏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