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523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孟庆军与路边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军,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军,男,1975年9月11日生,汉族,江苏省赣榆县人,住江苏省赣榆县.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法定代表人:赵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3日受理了孟庆军申请执行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应赔偿申请人的各项损失人民币62871.00元,负担执行费8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梯级奖补资金,本案申请人按照申请执行金额比例分配并已兑付38664.00元后,剩余不足部分因被执行人贵州连云矿业有限公司金沙县安洛乡桂花煤矿停产至今,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佩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