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诸城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管花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管花蕾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297号原告:诸城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和平街**号。法定代表人:姜桂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海,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山东汇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管花蕾,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纯,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诸城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管花蕾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城市益寿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