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1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与吴家祥、王火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吴家祥,王火娣,凤根宝,张朝凤,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2975号原告: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荆江东路3号。负责人:黄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家祥,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王火娣,女,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凤根宝,男,汉族,1954年8月20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张朝凤,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经济开发区州十一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329018-3。法定代表人:蔡桂林,执行董事。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与被申请人吴家祥、王火娣、凤根宝、张朝凤、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沚津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永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混凝土泵车及房屋拆迁补偿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勇人民陪审员  李家春人民陪审员  李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