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与雷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雷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02民初712-2号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9942445-1),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朱提商业步行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琼,云南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雷丽,女,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高中文化,居民,住昭通市昭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参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雷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昭通龙翔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英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琼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