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忠忠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忠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忠,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当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丰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当阳市。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张忠忠在担任武汉丰享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后不上交公司的方式,将该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134509元非法占有并逃匿。赃款已挥霍。2016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忠忠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忠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证人魏某、张某、李某、熊某、方某、孔某、罗某的证言,应收账款明细、营业执照、应聘人员登记表、工资结算单、配送单,户籍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办案说明及被告人张忠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忠身为公司聘用人员,利用收取货款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货款人民币134509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忠忠犯职务侵占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忠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言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