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喜斌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喜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04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喜斌,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辖区。2012年7月31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9月1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6年1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喜斌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23日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作出(2017)浙0106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潘喜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令被告人潘喜斌退出盗窃所得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810元、3208元分别予以发还被害人王某、何某。原审被告人潘喜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喜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潘喜斌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潘喜斌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喜斌撤回上诉。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黄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