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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崔省明与崔继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省明,崔继明,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425号原告:崔省明,男性,汉族,住佳县被告:崔继明,男性,汉族,住佳县被告:朱丽,女性,汉族,住佳县木本院在审理崔省明与崔继明、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贵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省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崔省明承担。审判员  朱志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江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