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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学慧与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慧,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824号原告:张学慧,女,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法定代表人:徐锦秀。原告张学慧与被告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飞汽车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飞汽车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学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飞汽车公司协助张学慧办理车牌号为×××的解除抵押登记手续;2.诉讼费由亚飞汽车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11月11日,张学慧与亚飞汽车公司签订了汽车消费信用服务合同并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燕京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贷款87100元,购买了菲亚特西耶那(车牌号:×××)汽车,同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亚飞汽车公司。依照合同,张学慧在2004年10月将全部贷款还清,北京银行将机动车登记证及购车发票归还张学慧。现张学慧无法联系到亚飞汽车公司配合办理车辆的解押手续。张学慧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亚飞汽车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故诉至法院。亚飞汽车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学慧向北京银行贷款购买车牌号为×××的车辆,亚飞汽车公司为其进行担保。2002年11月21日,亚飞汽车公司为该车辆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亚飞汽车公司。2004年10月,张学慧将合同项下贷款87100元全部清偿完毕。但亚飞汽车公司一直未履行协助张学慧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张学慧为购车向北京银行进行贷款,并按期清偿了贷款,亚飞汽车公司作为借款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主合同履行完毕,抵押合同亦应相应终止履行,故亚飞汽车公司应协助张学慧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亚飞汽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张学慧办理解除×××号车辆抵押登记的手续。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亚飞汽车连锁总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越人民陪审员  李启忠人民陪审员  王清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池天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