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顾根明、王艳飞与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根明,王艳飞,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苏01**民初1538号原告:顾根明,男,1979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王艳飞,女,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东门后河沿48号。法定代表人:程湘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学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根明、王艳飞诉被告南京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根明、王艳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根明、王艳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顾根明、王艳飞承担。审判员 谢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