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吴尚友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尚友,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539号申请执行人吴尚友,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刘鹏,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执行吴尚友与刘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均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7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2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剑代理审判员 宋 科代理审判员 祝赣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孔雨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