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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讯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讯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6606号原告: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大钟岗工业区丰平路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52584B。法定代表人:潘凤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平,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讯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和平和盛工业区北区第18幢第三层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014383。法定代表人:李雁。原告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讯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环亚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8.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永 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赵 秀 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婉(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