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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9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知兵、王余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知兵,王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9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知兵,男,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被执行人:王余龙,男,1964年4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东乡县人,住东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知兵与被执行人王余龙借款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6赣10**民初43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余龙所有的位于东乡县昌景东路192号的房屋(房权证东房交字第××号,面积372.4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王余龙所有的位于东乡县昌景东路192号的房屋(房权证东房交字第××号,面积372.4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 挺代理审判员  乐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瑜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