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与河南省外事侨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外事侨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897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256号。法定代表人乔义恩,检察长。委托代理人崔光辉,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系该检察院工作人员,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告河南省外事侨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5号。法定代理人朱珂,主任。委托代理人谢振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河南省外事侨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高俊营审 判 员 黄伟力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淑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