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5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马某,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5515号之一原告:万某某,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榆林市榆阳区城隍庙滩4号,身份证号:612701196901281223。被告:马某,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系子洲县农村公路管理局职工,住榆林市榆阳区巨丰小区26号楼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612732198102210035。被告:薛某某,女,1984年10月10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2731198410103020。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马某、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马某、薛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某处一处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马某、薛某某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某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鱼晓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