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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蒋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姜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9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姜雪明,男,200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黄河东路。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姜雪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勇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