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启安与何志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829号原告:陈启安,男,196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章,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丛山,惠安县惠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志阳,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陈启安与被告何志阳、何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启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启安负担。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钦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