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艳梅、朱天登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艳梅,朱天登,闫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艳梅,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教师,住钟祥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朱天登,男,汉族,1970年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闫瑞,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原钟祥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员工。再审申请人黄艳梅与被申请人朱天登、闫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艳梅申请再审称:1.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闫瑞与原告借款往来决非第一次,它必然是由小额到大额逐步发展的过程,小额借款闫瑞每次都按时连本带巨额利一并还清,朱天登被巨额利益所诱惑,继续出借了如此巨款。朱天登向市信用联社领导告状,要求闫瑞偿款时的数张借条可以作证。因此可以看出,一张借条背后所隐藏的非法交易。申请再审人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借款不能够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闫瑞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黄艳梅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2.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中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弱者而制定,尤其是《新婚姻法》的宗旨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申请再审人的证据主要是证明闫瑞不顾家,没管家,长期夫妻不和,并已分居几年,被申请人朱天登不仅知道这些情况,还经常与之吃喝玩乐。提出这些证据的目的是要求被申请人闫瑞在外所负的债务由闫瑞个人承担并偿还。3.原判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申请再审人黄艳梅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朱天登与被申请人闫瑞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朱天登辩称,我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黄艳梅申请再审证据不足,且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黄艳梅申请再审认为(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认定事实错误,未提交新证据加以证明。再申申请人黄艳梅自2014年4月18日收到(2014)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后,于2017年3月24日向钟祥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综上,黄艳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艳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庆红审判员 邓 鸽审判员 李先清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