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梁楚晴与黄英高、麦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楚晴,黄英高,麦南,黄相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636号原告:梁楚晴,女,汉族,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委托代理人:许祺祥,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婷,广东德良(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英高,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户籍地址: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麦南,女,汉族,1944年7月15日出生,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黄相先,男,汉族,1961年12月9日出生,住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原告梁楚晴诉被告黄英高、麦南、黄相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梁楚晴请求判令被告黄英高与被告麦南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4月9日起计至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时止,暂计至2017年5月8日为44.4万元)给原告;二、请求判令被告黄相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黄英高因经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60万元。原告在2014年1月8日把60万元的借款分两次汇到被告黄英高的银行账户。被告黄英高向原告借到借款本金60万元后即出具了一份《借据》给原告收执为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截至2014年4月9日,如被告黄英高逾期还款以每天按借款金额的0.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被告黄英高与被告麦南为夫妻关系,被告黄英高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麦南应当与被告黄英高共同偿还涉案的借款本息。原告出借60万元后,被告黄英高、麦南没有依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黄英高、麦南提出还款请求,被告黄英高、麦南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在此期间,被告黄相先自愿加入债务的承担,并于2015年10月3日签订一份《对账确认表》给原告收执为凭。在原告与三被告协商还款事宜期间,被告黄英高于2016年12月23日与原告签订《共同还款协议》,再次确认偿还款项的事宜。但三被告一直没有履行过还款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诉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梁楚晴起诉请求被告黄英高及其配偶麦南共同偿还夫妻债务,但根据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显示黄英高的配偶为麦艳开,而非原告现在起诉的被告麦南,麦南与麦艳开的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完全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中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楚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 玲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人民陪审员 林振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冼金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