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02执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普丽萍、刘执、李志伟、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普丽萍,刘执,李志伟,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02执141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负责人杨翔麟。委托代理人谢实龙,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周媛媛,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丽萍。被执行人刘执。被执行人李志伟。被执行人刘琼。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普丽萍、刘执、李志伟、刘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如下分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刘执、李志伟、刘琼承诺自2017年5月20日开始归还逾期本金,每月按时归还贷款本金至少人民币肆仟元整,多则不限。每月还款日期是20日,还款期限:2017年5月20日至2018年1月20日归还完全部逾期本金。本���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402执14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协议履行,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