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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终1633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6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宁永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新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瑞,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8140元,减半收取14070元,由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344元,减半收取16672元,由广州双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37元,由广州润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0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阳开审判员  茹艳飞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苇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