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陆俊、班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俊,班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陆俊。被执行人班建强。申请执行人陆俊与被执行人班建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陆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81执44号。被执行人班建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陆俊调解书中定于2016年11月30日前应支付的工程款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元,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班建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主动缴纳款项5088元(其中案款38元,案件受理费38元,执行费50元)。经征询申请人陆俊的意见,其自愿放弃上述债权产生逾期利息,并同意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44号案件的执行。至此,被执行人已承担调解书确认其在相应期间应承担的义务,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晓审判员 周志军审判员 杨培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