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琦与:马瑛、:田洪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琦,马瑛,田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74号原告:李琦。被告:马瑛。被告:田洪伟。原告李琦诉被告马瑛、田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李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琦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原告李琦负担。审判员 沈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宇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