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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周志成与张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成,张彦梅,胡汉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成被执行人张彦梅被执行人胡汉武周志成申请张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周志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志成与被执行人胡汉武达成执行和解,由胡汉武一次性给付周志成款项人民币90000.00元,余款周志成放弃权利,现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志成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1民初25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荆大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