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彦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彦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303号申请人: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彦宾,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王彦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王彦宾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20元及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王彦宾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义马新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写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281民初15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耀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