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向东与芮晓虎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东,芮晓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向东,男,汉族,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芮晓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自治县。我院执行李向东申请执行芮晓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2530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芮晓虎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8,0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7年5月9日起全部付清为止,日利率按0.0175%计算)。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费171.00元。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雅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