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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3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双鸭山鼎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鸭山鼎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330-1号申请人:双鸭山鼎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海,男,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双才,男,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双鸭山鼎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双鸭山三聚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2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和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双鸭山三聚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42000元,冻结期限为自2017年5月19日至2018年5月18日;查封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凤海个人名下的坐落于双鸭山市岭东区50委3组建筑面积200平方米混合结构房屋,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岭字第001207**号,登记在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凤海名下宅基地地号36-57/01,查封期限为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0年5月18日。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4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双鸭山鼎祥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德富人民陪审员  张庆杰人民陪审员  尹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亚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