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秦卫东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51号被执行人:秦卫东(自报),男,文盲,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秦卫东罚金执行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卫东未履行,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无身份号码,亦无其他信息,目前不掌握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