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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平泉县人民法院与秦卫东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751号被执行人:秦卫东(自报),男,文盲,其他信息不详被执行人秦卫东罚金执行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的(2014)平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卫东未履行,本案于2017年5月2日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无身份号码,亦无其他信息,目前不掌握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何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