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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刘海清与王清雄、林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清,王清雄,林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094号原告:刘海清,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王清雄,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明霞,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刘海清与被告王清雄、林明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海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海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海清负担。审判员  林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华钦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