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20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如生与被告刘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生,刘元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491号原告:杨如生,男,汉族,1965年1月2日出生,个体,原籍甘肃省高台县,现住新疆哈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亮,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元林,男,汉族,1963年7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兵团十三师大营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玲,哈密地区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生与被告刘元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如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元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如生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生撤回对被告刘元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杨如生负担。审判员 徐林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