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大朋申请唐忠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大朋,唐忠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郑大朋,男,汉族,1965年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荷香桥镇4。被执行人唐忠于,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郑大朋申请唐忠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12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大朋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汨民初字第1231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胥兴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