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齐宇申请杜宪、周敏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宇,周敏,杜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251号申请人齐宇,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周敏,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杜宪,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齐宇与被申请人周敏、杜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宇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借款人杜明亮已死亡,其债务应由其妻儿、被申请人周敏、杜宪负担为由,要求对登记在杜明亮名下的,实为与周敏共同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齐宇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齐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登记在杜明亮名下的,实为与被申请人周敏共同所有的价值4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