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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尹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荣,尹洪霞,徐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李静荣,女,1961年4月1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高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尹洪霞,女,1969年12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徐大庆,男,1958年12月25日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李静荣与尹洪霞、徐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2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静荣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尹洪霞、徐大庆应赔还申请人李静荣借款150000元、承担诉讼费1850元及执行费2178元。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日、2017年3月3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在砚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尹洪霞的房产为砚山县江那镇砚华东路中段金色家园1幢1单元502室,该房屋已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尹洪霞、徐大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