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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曙光诉被告牛志彬、第三人华东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曙光,牛志彬,华东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623号原告赵曙光,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柴茂乾,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志彬,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第三人华东海,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靖边县。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赵曙光诉被告牛志彬、第三人华东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以该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处理结果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曙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寿 华人民陪审员 胡 东 德人民陪审员 张 文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龙高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