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任庆美、魏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庆美,魏安琴,朱晓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庆美,女。被执行人:魏安琴,女。被执行人:朱晓中,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庆美与被执行人魏安琴、朱晓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6958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魏安琴名下坐落于长兴县雉城水木花都长虹苑8幢2-102室的房产,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进行司法处置;2、查封被执行人朱晓中名下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3、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因数额较小而未予扣划;4、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9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还款,目前被执行人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喆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