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文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杰,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市右江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再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再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文杰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内,发现被害人李某坐在网吧电脑前的凳子上睡觉,在李某坐的凳子上有一部白色酷派手机,刘文杰遂将该手机盗走。李某醒来发现手机不见随即报警。刘文杰得知李某已经报警后,将盗得的手机还给李某。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89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文杰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杰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文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刘文杰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内,趁在该网吧023号机上网的被害人李某睡着之机,将李某放在凳子上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酷派手机盗走。李某醒来发现手机不见遂到百色市公安局新兴派出所报案,后又返回网吧。被告人刘文杰得知李某已经报警后遂将盗得的手机还给李某。不久,被告人刘文杰被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白色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189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文杰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7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再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1日被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再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信息、刑事判决书;指认赃物照片;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刘文杰的供述;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质证书、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鉴[201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西百���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文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还被盗手机给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文杰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文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黄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斯 来源:百度“”